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港、澳、台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以下简称自愿缴存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在来宾市辖区内居住。
第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在职职工是指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在职职工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四条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业务管理工作,具体业务办理手续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派驻各县(区)管理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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