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8.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由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行使相应权利。代理人应出具个人身份证;
9.申请异地缴存本地购房贷款的,应出具《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流水。
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有有效期的,依其规定;未规定有效期的,自材料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第三十五条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当携带贷款申请资料,到管理中心各地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意向表》等有关资料;
(二)贷款受理。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审批同意后约见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等;
(三)贷款发放。借款人持《借款合同》及担保材料到受委托银行,经受委托银行审核确认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借款人须同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还款协议书》。
自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并约见借款人之日起30日内借款人未与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或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借款人未办理贷款划转手续的,视同借款人放弃贷款申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六条贷款偿还。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法。
第三十七条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从贷款实际划转日的次月开始,于每月20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委托还款账户中,受委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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