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九章 贷款监管
第四十七条违约处理。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专款专用的规定使用公积金贷款;
(二)经事后督查,借款人是以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目的,与房屋卖方进行约定交易,并非用于自住的;
(三)住房公积金集中缴存户中的缴存人,未能履行《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相关条款的;
(四)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借款人未事先通知管理中心,并未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重新落实新的担保方式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八)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九)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抵押物因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而保证人、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十)借款人未按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
第四十八条借款人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与卖方解除、确认无效或撤销所购房屋买卖合同的,贷款人必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将所欠贷款全部还清。
借款人拒不结清贷款的,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已使用款项进行追回,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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