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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文件精神,为减轻加装电梯给步梯房住户带来的经济压力,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贺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贺金管发<2019>5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文件精神,为减轻加装电梯给步梯房住户带来的经济压力,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贺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对象及条件

贺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的,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装电梯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装告知备案证;

(二)提取申请人为加装电梯住宅所有权人或其配偶。

本人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在贺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

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不在可提取范围。

二、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或受其委托的物业公司、电梯安装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向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电梯加装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须提供)和安装告知备案证进行备案。

(二)建设单位备案后,加装电梯住宅所有权人或其配偶携带申请材料到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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