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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业务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7〕222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现就做好小微企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常人社发(2019)71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7〕222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现就做好小微企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型标准,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以企业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作为小微企业认定划型标准。

二、资格有效期限

认定后的资格当年有效,每年审验一次。

三、申报流程

(一)首次认定

1.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常州人社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请并上传营业执照电子图片。

2.审核认定。市、辖市(区)就业经办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审核认定。

(二)年度审验

首次认定后,每年3月底前,由市、辖市(区)就业经办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通过市“金保工程”信息系统进行年度审核认定。

四、其他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

2.小微企业年度审验不通过的,对其上年招用的符合条件正在享受的人员继续给予社保补贴,直至1年期满;对其当年新招用的符合条件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再给予社保补贴。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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