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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创业工作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2018年12月29日,省政府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出台《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创业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背景

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家首次将就业优先政策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并列为宏观政策,旨在强化各方面重视就业、支持就业的导向。2018年12月29日,省政府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出台《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创业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政策措施

《通知》主要包含9条: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加强就业服务和青年就业见习;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力度;支持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和失业人员培训;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深入推进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加强资金保障。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企业稳岗补贴方面。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经统筹地政府确认可享受“社保费返还”,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2018年度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获产业政策奖补的企业,其“社保费返还”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法进行处置。享受“社保费返还”待遇的企业,一家企业只能申领一次,不能同时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

(二)就业见习和帮扶困难群体方面。将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象从毕业1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扩展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毕业2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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