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金管委〔2019〕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7日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管理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沧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存缴、转移、封存、托管、提取等。
第三条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管理运作。
市管理中心下设分支机构管理部(分中心),在市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存缴、转移、封存、托管、提取等具体业务的承办和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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