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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东莞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东公积金委〔2015〕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现作出以下调整。

公积金通〔2019〕21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东公积金委〔2015〕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现作出以下调整:

一、新增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工程竣工验收后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不超过该户应分摊的费用。

二、放宽租住本市住房提取。无房职工租住本市住房提取比例上限从月缴存额的65%提高至70%、额度上限从1500元提高至1800元。

三、取消装修提取,并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符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东公积金委〔2015〕1号)第十四条(二)规定的情形申请提取2015年3月1日前账户余额的,可通过单位批量代办或线下(银行公积金服务网点、智慧终端)临柜办理,审核时不再收取离职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

五、购买外市住房提取公积金增加复核环节,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

本通知除取消装修提取外,其余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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