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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临政发[20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1.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进出口成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进一步降低进出口企业成本,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市商务局、市税务局、临沂海关牵头负责)

2.实施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上年度在本市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根据省人社厅出台的具体规定执行。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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