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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所辖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申请提取的,缴存人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取条件,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第五条  缴存人家庭成员(包括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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