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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州市区用人单位申报2018年度职工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情况依法核定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于2019年7月1日启用。

市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24号)及《湖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实行社会保险费自行申报缴纳的通知》(湖地税规〔2008〕58号)等规定,现就用人单位申报2018年度职工工资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职工工资申报范围及要求

1.申报范围

申报范围为湖州市区2018年底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各单位应申报的对象为截止2018年12月底仍参保缴费的职工。

2.工资收入填报口径及依据

(1)本通知所指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是指职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2018年度职工工资收入÷2018年度职工实际工作月数。

(2)职工工资收入填报统计口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3.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采用网上申报。

4.申报要求

(1)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申报,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不得少报、漏报、瞒报。

(2)用人单位须对2018年12月底参保缴费的所有在职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网上申报后由系统打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申报表》(附件2)且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申报表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职工工资申报情况应在单位内部做好五天以上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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