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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经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六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通房金管委[2019]3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经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六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购买自住住房和改善居住条件,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贷款权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梅河口市)以及行政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担保、风险可控、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政策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申请等重要事项,审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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