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征求管委会委员意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通房金管委[2019]7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征求管委会委员意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依法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梅河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受理、审核、批准、支付等管理事项。
第三条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监督、管理工作,中心下属各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
(一)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其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全部或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仅限于缴存地,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提取;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房屋共同产权所有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在缴存地未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房屋共同产权所有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余额。此项提取,中心大厅或管理部在受理时,须按提取人所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大厅或管理部给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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