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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依据省住建厅、财政厅、济南分行、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的通知》(鲁建金函〔2018〕2号)及有关政策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枣住公〔2019〕19号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依据省住建厅、财政厅、济南分行、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的通知》(鲁建金函〔2018〕2号)及有关政策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楼盘管理。

二、开发企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对其开发楼盘不予准入;已经准入的楼盘,开发企业未建缴住房公积金或无故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中心将停止该楼盘的公积金贷款业务。鼓励准入楼盘的物业公司和销售公司建缴住房公积金,对于建缴情况较好的开发企业,中心优先办理与其合作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推广开发商网厅的应用。申请楼盘准入的开发企业应按照中心要求开通开发商版网厅,配合公积金中心做好网上业务的办理和推广工作。

四、要建立准入楼盘联络人制度。申请楼盘准入的开发企业明确公积金贷款联络人,中心对联络人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办理业务。开发企业及联络人应配合服务大厅做好贷款咨询、资料收集、初审、传递、通知、缴纳保证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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