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9〕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快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与筹资
(一)基金设立。杭州市本级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接收中央、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向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所有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职能。各县(市)设立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和接受中央、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以及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职能。
(二)基金筹资。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区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疾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和应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规模,市、区两级应将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所需的补助资金纳入当年年度同级预算,并按要求拨入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市、区实行统一记账、单独核算。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由县(市)政府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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