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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2页

为切实保障医保资金安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举报电话、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电子邮箱等途径进行举报。

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主要包括:

(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弄虚作假行为:伪造或涂改病历、处方、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采用让参保人员虚假住院等手段,骗取医保资金的; 

2.盗刷医保卡行为:违规留存、收集参保人员证历本、医疗保障卡等,盗刷医疗保险费用的;

3.串换药品(医疗耗材)行为:将生活用品、保健品、耗材等不应由医保资金支付的物品串换成医保资金可以报销的药品、医用耗材、物品的;

4.乱收费行为:未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乱收费、多收费的;

5.违规结算行为:为未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暂停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二)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出借、转让本人医保卡给他人使用的;

2.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医保卡就医的;

3.伪造或涂改医疗发票及病历、处方、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等医疗文书的;

4.变卖用医保卡购买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或诊疗项目的;

5.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保,骗取医保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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