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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3页

为切实保障医保资金安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伪造材料内外勾结骗取医保资金的;

2.泄露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医保资金损失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欺诈骗保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保资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保资金损失;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五)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匿名举报;

(六)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原内部人员,并提供可靠证据、线索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相关部门无法联系举报人的;

(二)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进行举报的;

(三)最终认定的欺诈骗保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最终认定的欺诈骗保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欺诈骗保事实的,其他欺诈骗保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举报不涉及医保资金损失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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