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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4页

为切实保障医保资金安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障局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医保资金损失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欺诈骗保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直接证据,按查实医保资金损失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级:提供部分证据的,按查实医保资金损失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级:提供有一定价值线索的,按查实医保资金损失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二)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医保资金损失,但举报内容属实的,或因举报避免医保资金损失的,给予500元奖励。

(三)经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但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先后,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对举报案件依法查处后将奖励通知书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医疗保障部门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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