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医保资金安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奖励资金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支付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冒领。每项举报奖励应当建立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保密相关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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