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等具体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每年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按国家或省规定的范围拟定,经德阳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也不得高于12%。单位应当在该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在闭会期间授权公积金中心审批。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降低缴存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三条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并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第二十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发生困难的单位,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在闭会期间授权公积金中心审批。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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