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激发企业活力,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42号)。现就进一步降低我区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解读如下。
二主要内容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三)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自2019年5月1日起,由以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调整为以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低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
(四)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由现在的在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调整为在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三对企业的减负效果
我区自2015年开始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通过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惠利于企、让利于民,切实增强了广大参保企业获得感,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15年至2018年共为企业和个人减负约32亿元,预计今年可为企业和个人减负约32.7亿元。一是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情况。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可为全区2.2万家企业减负11.7亿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可为全区2.4万家缴费企业减负8.1亿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可为全区2.9万家缴费企业减负0.9亿元。二是调整缴费基数情况。将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负担均可进一步减轻,可为全区近56万低缴费城镇职工减负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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