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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100万

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文件精神,为企业博士创造较好的安居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宁政发〔2019〕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文件精神,为企业博士创造较好的安居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博士学位(不限户籍、国籍)。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企业(含改制的科研院所和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1套住房,视同无自有住房。

第三条 安居方式

(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赁市场化租赁住房可申领租赁补贴。

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可享受我市人才购房服务。

第四条 安居政策

(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或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按现有规定的最低比例执行,协调相关银行给予人才购房贷款利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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