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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2页

为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材料留置。中心发现有疑似失信情形的,应告知当事人失信行为惩戒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并留置当事人相关材料。

(二)调查核实。中心通过电话、面谈、网上查询、部门协查、上门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

(三)审定告知。中心对调查核实的失信行为进行确认,对拟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告知。

(四)异议复查。当事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中心提出申诉。中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5日内给予答复。

(五)信息披露。失信名单在中心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平台进行公开发布。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失信名单分为一般失信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

第六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失信名单:

(一)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变更等手续,经中心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的;

(二)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中心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的;

(三)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不配合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的;

(五)以虚假信息注册、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

(六)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条 列入一般失信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

(二)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三)暂停相关业务办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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