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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4页

为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暂停网上业务办理资格;

(三)存在上述第十条第(三)项情形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收回剩余贷款本息;

(四)存在上述第十条第(四)项情形的,暂停1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存在第十条其他情形的,暂停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五)取消3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第十二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逾期仍不退回的;

(二)收到住房公积金错拨款项,拒不退回的;

(三)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个人,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一)取消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二)通报所在单位;

(三)取消网上业务办理资格;

(四)存在上述第十二条中第(三)、(四)项情形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收回剩余贷款本息;

(五)报请列入国家或省、市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四条 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第十六条 失信单位和个人积极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中心申请修复信用。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满或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经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名单中退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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