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精神,现就我省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闽医保〔2019〕33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精神,现就我省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根据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精神,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然由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上限和下限的计算基数,各地暂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计算确定。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4671元。
二、关于缴交费率。各地仍按现行费率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报经省医疗保障局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征收费率,即除调整上下限的缴费基数外,全省各地保持其他征缴政策不变。
三、关于医保政策调整。各设区市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全省统筹调剂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13号)精神,实行全省统筹调剂后,各地对医保政策进行调整的,须报省医保局审核后执行。
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是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抓紧改造征缴信息系统,确保政策于2019年5月1日如期落地;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正面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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