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申请在2%-4%的范围内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加快缓缴住房公积金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审批效率,根据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及《省住建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琼建金[2016]20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出台《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二、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2.《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
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琼建金[2016]203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5.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五次全体会议纪要。
三、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对象
(一)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申请在5%-12%的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
(二)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申请在2%-4%的范围内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
(三)单位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四、注意事项
(一)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的,调低后的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现行缴存比例的三个百分点,多次调低比例的间隔时限不少于一年。
(二)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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