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政办发〔2019〕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2日
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行业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朔州市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保持不变,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规定;吕梁市、晋城市两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由执行下调50%的规定改为下调20%;太原市、临汾市两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保持不变,执行费率下调50%的规定。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降到12个月及以下的,停止下调费率。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从2019年1月1日起,以省统计局公告的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医保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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