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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汇缴工作的通知

近期部分单位存在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及时等不规范行为,影响了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及时、准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冀直住房资管[2019]11号

省直各缴存单位:

近期部分单位存在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及时等不规范行为,影响了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及时、准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缴存行为:

1、严格执行按月足额缴存政策。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第19条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月汇缴,不得跨月汇缴。

2、严格执行先审核后缴存资金的汇缴流程。单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前,须先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

缴存业务的审核(无变更缴存业务可通过中心网上业务系统直接审核),经核定缴存金额无误后,再进行资金划转。

二、规范缴存方式:

1、单位缴存公积金应优先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在签订《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结算协议书》后,中心按照核对后的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从协议约定的单位付款账户内按月扣划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在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用于扣划。

2、未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在通过网银、银行柜台转账等方式向中心归集专户缴款时,应在备注中注明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月份,以确保资金及时计入缴存职工个人账户。

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汇缴工作,对未按规定缴存的单位中心将依法依规处理。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9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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