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临时养老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7号),确保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及时享受养老待遇,现就进一步明确做好退休人员临时待遇计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临时养老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7号),确保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及时享受养老待遇,现就进一步明确做好退休人员临时待遇计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待遇适用范围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退休条件,因退休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基本养老金计发参数公布滞后,暂无法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二、临时待遇计算办法
(一)企业退休人员。暂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新增退休人员预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济社保发〔2016〕5号)计发待遇。预发的临时待遇自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放,正式待遇待省相关参数公布后,按规定补齐缴费基数差额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后,再按规定核算正式待遇,多退少补。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暂按改革后老办法(包含历年工资增长率)计算临时待遇标准,自核准退休次月起按月发放。之前各县(市、区)已发放临时待遇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尽快过渡到位,确保全市计算临时待遇标准统一。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遵循“尽量接近实际待遇、保障临时待遇发放”的原则,做好养老金的预发工作。要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养老金预发办法、经办流程的宣传,认真做好业务咨询,及时解疑释惑,切实维护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2019年5月底市社保中心将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调度。各县(市、区)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社保中心联系。
企业养老保险 联系人: 郭 庆 联系电话:2937318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联系人: 陶振军 联系电话:2937367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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