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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关于做好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临时养老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临时养老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7号),确保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及时享受养老待遇,现就进一步明确做好退休人员临时待遇计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临时养老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7号),确保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及时享受养老待遇,现就进一步明确做好退休人员临时待遇计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待遇适用范围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退休条件,因退休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基本养老金计发参数公布滞后,暂无法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二、临时待遇计算办法

(一)企业退休人员。暂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新增退休人员预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济社保发〔2016〕5号)计发待遇。预发的临时待遇自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放,正式待遇待省相关参数公布后,按规定补齐缴费基数差额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后,再按规定核算正式待遇,多退少补。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暂按改革后老办法(包含历年工资增长率)计算临时待遇标准,自核准退休次月起按月发放。之前各县(市、区)已发放临时待遇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尽快过渡到位,确保全市计算临时待遇标准统一。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遵循“尽量接近实际待遇、保障临时待遇发放”的原则,做好养老金的预发工作。要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养老金预发办法、经办流程的宣传,认真做好业务咨询,及时解疑释惑,切实维护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2019年5月底市社保中心将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调度。各县(市、区)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社保中心联系。

企业养老保险  联系人:  郭 庆       联系电话:2937318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联系人: 陶振军   联系电话:2937367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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