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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按照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其自有信贷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只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差额由中心支付给承办银行。

第三条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贴息贷款或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

第四条贴息贷款记入借款人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征信记录,借款人享有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同的权利义务,记入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原则进行管理,在未还清贴息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贴息贷款。

第五条中心应根据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使用情况、资金结余、个人住房贷款率、市场需求、银行资金规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情况合理测算年度贴息贷款规模,报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中心应根据承办银行资金规模、利率优惠条件、业务系统支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选择具备开展贴息贷款业务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委托商业银行办理贴息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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