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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6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公积金〔2019〕31号

中心各部门,各管理部:

《徐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8日

徐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贷款需求,促进住房消费,带动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通过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优化及贷款方式重组,全力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六个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职工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给予一定信贷资金的组合,定向用于住房类消费,执行不同的贷款利率。

组合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共同认可的同一担保公司提供全程连带担保。市公积金中心、借款人、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同时,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借款人、担保人共同签订《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合同》;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反担保合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抵押合同》。借款人以所购房产向担保公司抵押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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