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日起,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2018年度全口径省平的50%(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为55%)、60%、80%、100%、150%、200%、250%和300%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应通知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补足对应已缴费标准的差额。
各区(市)县社保局(处):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18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以下简称“全口径省平”),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0464元(以下简称“在岗职工省平”)。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办发〔2019〕1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抓紧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65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273号)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社会平均工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如实申报工资。2019年5月1日起,分别按2018年度全口径省平的300%和50%(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为55%)核定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二)2019年5月1日起,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2018年度全口径省平的50%(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为55%)、60%、80%、100%、150%、200%、250%和300%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应通知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补足对应已缴费标准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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