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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6月1日起执行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简称缴存人)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上级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应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六条  缴存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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