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1日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业务。
第三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承租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半年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法院强制扣划的;
(十)市公积金管委会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自住住房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符合第三条(一)(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
第五条 家庭成员是指缴存人配偶及同户籍未成年子女。符合第三条(一)(二)(三)(四)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应为封存状态(托管户除外),提取办结时应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人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且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办理销户,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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