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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互助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和刚需购房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四条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公积金中心设立的管理部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市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的金融业务,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协议。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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