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十八条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于徐州市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单位经济状况、职工收入等因素确定降低缴存比例具体条件和期限;
(二)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工会组织或无条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须提供单位2/3以上职工签字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经中心审核,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可授权中心批准;
(三)降低缴存比例期满后,单位应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标准;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缴存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均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先确认缴存信息后缴款,缴款资金和信息应一致;
(二)缴款方式包括支票、现金、网银汇款、委托银行代扣等,逐步向委托银行代扣缴款方式过渡。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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