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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5页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二条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工会组织或无条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须提供单位2/3以上职工签字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经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管委会可授权中心审批;

(二)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三)单位缓缴期满后,须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位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二)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城转移:转入单位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

(二)异地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由转出地中心和转入地中心分别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职工连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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