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缴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费用时,符合一次性缴费项目的均应缴纳。已在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该项目不再缴纳费用。
锡人社发〔2019〕95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规定,现就市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已按照规定认定或确认为工伤,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老工伤”人员可由用人单位填报《“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并附认定或确认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等原始资料,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经确认后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费用,从缴费到帐次月起,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按照以下标准缴费:
一至四级 “老工伤”人员缴费标准
1.伤残津贴以申请缴费当月应计发待遇的60%乘以12为年缴费基数,以申请缴费时本人实际年龄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差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长为20年,不满5年的按5年缴费(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申请缴费时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缴纳伤残津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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