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执行到2019年6月30日,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进行汇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鹤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经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沟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现将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执行到2019年6月30日,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进行汇缴。
二、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的最高和最低限
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按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限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8〕26号)公布的鹤壁市2018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900元,淇县1700元,浚县1500元,各缴存单位要按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二)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1.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计入缴存基数的项目
(1)工资项目:职务(技术等级)工资额、级别(岗位)工资额、见习(熟练、学徒)期工资、保留福补、保留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年度目标考核奖、精神文明奖、职务(工作性)津贴、地区(生活区)补贴、(警衔、审判、检察)津贴、特殊岗位津贴。
(2)不属于上述工资项目范围和公务交通补贴,暂不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事业单位计入缴存基数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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