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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贷款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遵循贷款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风险可控、服务优化、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策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制定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和业务操作规范,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公积金中心应加强贷款管理和提升服务水平,切实防范风险。

第七条 管委会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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