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科室、各县(区、市)管理部、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范围及政策规定
1.本次基数调整的范围为我市2019年6月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类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等文件规定, 准确核对和填报职工的月缴存额。调整后的职工月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基数核定后的一个缴存年度内(本次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保持不变,一年一调。
3.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的口径计算,已纳入新基数构成中的上年度各项奖金、津贴、绩效,不得另行重复补缴。各单位不得以职工退休、调动、离职、死亡为由,为其补缴封存后未平摊入缴存基数的奖金、津贴、绩效等。
4.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比例下限为5%,每个单位只能申请一个缴存比例。
5.龙岩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龙岩市所有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7524元(2018年龙岩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094元×3倍÷12个月≈17524元,以四舍五入计算),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高月缴存额=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17524元×最高缴存比例12%≈2103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42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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