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及福州市医疗保障局“三定方案”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试行网上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榕医保文〔2019〕32号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局、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福州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市医疗保障服务行为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及福州市医疗保障局“三定方案”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试行网上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
(一)福州市辖区内依法取得卫健、市场监管、民政等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主要执业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门诊部(含)以上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盲人医疗(保健)按摩机构、独立血液透析、体检、康复等中心。
(二)福州市辖区内依法取得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的零售药店。
二、受理方式
(一)受理机构
二级(含)以上级别医疗机构由福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一级(含)以下级别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由各县(市)区医保局负责。
受理时间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及各县(市)区医保局于逢单月的头3个工作日开展备案受理工作。
受理流程
1、医药机构向具有资质的运营商(移动、电信)申请开通医保视频管理系统;
医药机构关注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公众微信号,点击定点申请模块,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医保视频管理系统验收单》、《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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