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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5月1日起执行

在我市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比例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3号)规定的30%统一调整为50%,执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穗人社规字〔2019〕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参保单位:

为使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风险类别及行业基准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以下八个档次: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2%、1.3%、1.4%。具体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档次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附件)执行。

执行新费率标准后基准费率较《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的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仍按原相应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特殊情形的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处理

(一)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或者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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