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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岳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岳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岳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13日

岳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

第三条  全县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家庭)账户。

第五条  普通门诊。

(一)支付范围。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两个目录”)规定的纳入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

(二)待遇标准。在参保县域内承担普通门诊服务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0%。设定年度起付线40元/人,设定单次限额(其中: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元,其它定点医疗机构40元),年度报销限额为80元。家庭成员间可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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