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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调整居民基本医保及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等政策的通知

自2020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参保人员待遇有效期按自然年度计算(含合并缴费的其他险种),待遇有效期从保险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大学新生参保第一年保险有效期为入学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2018至2019学年度大学生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有效期截止时间顺延至2019年12月31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调整大学生参保人员有关政策。

1.自2020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参保人员待遇有效期按自然年度计算(含合并缴费的其他险种),待遇有效期从保险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大学新生参保第一年保险有效期为入学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2018至2019学年度大学生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有效期截止时间顺延至2019年12月31日。

2.大学生门诊医疗费实行按人头付费,市医保局可根据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结余情况,核定人头付费标准。学校或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当年门诊医疗费出现缺口,可在医疗机构历年累计结余中弥补,历年累计结余不足以弥补当年门诊医疗费缺口的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解决。学校医疗机构或首诊医疗机构可将历年累计结余部分用于大学生健康体检、疾病预防,市医保局可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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