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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调整2019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根据《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津人社局发〔2019〕2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二、调整办法

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具体为: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四、发放时间

本次调整增加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自7月份起发放,今年1至6月份调整增加的随7月份一并补发。

五、有关事项

已办理领取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由各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各区财政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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