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8年每人每年490元基础上再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520元。新增财政补助30元的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
莆医保综〔2019〕70号
市医保中心,各县(区、管委会)医保分局、财政局(计财局)、税务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19﹞43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8年每人每年490元基础上再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520元。新增财政补助30元的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及时补足资金,连同省级财政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务必在9月底前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2020年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各县(区、管委会)应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并确保所有贫困人口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功能
(一)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30元的一半(15元)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完成协商签订新一轮(2019-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合同,新增大病保险筹集资金可一次性拨付、按月拨付或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拨付方法拨付给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但必须在年底前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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