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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通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自2019年8月1日起,我市原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并入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基金统收统支。

穗府办规〔201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自2019年8月1日起,我市原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并入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基金统收统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可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缴费基数继续以不低于本市执行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缴费比例为24%,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8%;政府每月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对应标准给予补贴。参保人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经济组织、个人和政府资助)全部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参保人也可不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申请改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每月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缴费办法一经选定不能再作变更。

二、参保人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待遇计发,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实施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确定,由财政出资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

四、本通知实施后,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参保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今后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要求逐步平稳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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