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向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
合人社秘〔2019〕15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动失业保险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46号)要求,现就我市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证明材料
(一)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向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各经办机构通过市用工备案信息系统核验失业人员解除合同原因、解除合同时间,通过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核验失业人员失业登记信息。
(二)用人单位在市、县(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减少申报时,应先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中按规定登记减少人员的失业时间、失业原因,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解除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不依规履行劳动用工备案和解除登记手续的,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减少手续,待用人单位按规定履行劳动用工备案和解除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减少手续。县(市)用工备案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应会同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失业保险经办工作需要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内,细化完善单位减员原因(附件1),并指导用工单位认真准确填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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