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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第2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皖医保发〔2019〕1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 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0%,按病种设定年度起付线和报销限额(见附件1)。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合规医药费用不进入大病保险报销。

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参照执行。

第七条 常见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符合常见慢性病用药及诊疗目录规定的费用,具体按省医疗保障局制定的《常见慢性病用药及诊疗目录》执行。

第八条 常见慢性病门诊报销金额计算公式为:(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年度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病种年度限额。

第九条 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1次起付线。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见附件2)。

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参照执行。

第十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与病种相关,且符合两个目录规定的用药、诊疗要求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为满足特殊慢性病治疗需要及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原则上各县区可确定1-2家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门诊购药、直接结算服务。金安区、裕安区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疗保障局统一确定,其他县区定点零售药店由县区医疗保障局确定,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 恶性肿瘤辅助治疗(化疗)、人工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的患者,暂继续执行现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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